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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香 作品

第2章 第2節 民事答辯狀

    

2.民事答辯狀梁華到法院起訴凡鋒後,就開始玩起了失蹤,一時間嶽母韋香家找不到她,朋友家找不到她,所有親戚家都找不到她,手機也一時處於關機狀態。

凡鋒想找她冷靜地談一談,妥善地處理他們之間的矛盾,要求梁華折回訴狀,維護他們的婚姻與家庭現狀。

但是,梁華己人間蒸發,開庭的日子一天天逼近,凡鋒隻好就事論事,針對她的起訴狀作了詳細的答辯。

凡鋒的《民事答辯狀》如此寫道:民事答辯狀答辯人:凡鋒,男,瑤族,農民,出生於1978年8月22日,現居住於石化縣黃川鄉清金村龍山屯。

答辯事由:因原告梁華訴我離婚一案所答辯。

答辯如下:原告梁華在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她出生於1976年10月4日,經媒人介紹認識我並與我確定婚約的時間是1994年10月份。

如此,我們來做這麼一道數學題:1994.10 – 1976.10,不多不少,得數剛好是18,也就是說原告梁華與我發生婚約時她的年齡己經達到了18週歲。

而18週歲還說是“年幼”和“未成年”,她自欺欺人也就罷了,可她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地在她的《民事起訴狀》中申明:“由於當年原告年幼無知,在未成年的時候,通過媒人介紹認識被告後即與之同居生活”,呈送於法院擺到了法官的麵前,這不是撒了一個國際超級大謊嗎???

也許撒謊是原告梁華的雕蟲小技,她敢說1994年10月與我相知相識是通過媒人的介紹。

其實,1994年初,年僅15歲的我因為母親多病家裡貧窮就己經棄學去廣東化州磚廠跟我老鄉藍貴(當時他承包這個磚廠)打工掙錢維補家用了,根本不在家。

1994年10月份的一個街日,己經年屆18歲的原告梁華親自找到我母親韋榮纏著來到我家玩,到我家後看見鏡框裡我的照片,即問起這是誰來。

父母告訴她這是我們的大兒子凡鋒,他現在在廣東打工。

之前我和原告梁華並未認識過,聽我父母介紹後,原告梁華就纏著我父母要他們打電話叫我回來與她見麵。

父母無奈,第二天帶她上龍口街打電話叫我回來。

見麵後相互攀談,彼此之間都覺得對方不錯,相互間可以托付終身。

家窮想賢妻。

於是,我回來後的第三天便跟隨原告梁華到她家去拜見她的母親我未來的丈母孃韋香(原告梁華的父親己早故)。

其母親韋香見過我後二話不說,當即同意了這門婚事。

這是擺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實,原告梁華怎能瞞天過海地謊稱是媒人之約呢?

我和原告梁華的婚姻被我和她兩個人親手締造後,我父母便備了禮物(豬肉100斤,大米100斤,米酒100斤)按當地民俗登門造訪了這門婚事。

酒席間我父親問原告梁華的母親韋香禮金要收多少錢,其母親韋香說,我丈夫死得早,冇個男人修房子,壓了水泥磚冇個男人起頭的,現收了個女婿凡鋒,禮金就不收了,你們父子倆來幫我起兩間房子就罷了。

免了禮金,受了丈母孃韋香之托,我和父親凡漢就披卦上陣,挖房基、製牆腳、砌磚頭、起牆身、搗梁柱,我還拿出在廣東掙到的錢和父親凡漢起早貪黑為人家建房修水池賺來的準備為母親治病共8000千元錢,到黃川街建材店購買鋼筋和水泥來給丈母孃韋香搗鋼滾樓頂。

我們父子倆在兩個多月的建房期間,不收我丈母孃韋香一分工錢,還拿著自家的100斤大米支援她家建房,用我父親蒼老的身軀和我弱小的身體為我的丈母孃一家人撐起了一片天,想不到卻招來了原告梁華《民事起訴狀》中的“不通人性”的辱罵。

請問法官同誌,獸效能為原告梁華的母親修造房子嗎???

我和父親給丈母孃韋香一家人起好兩間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後,原告仍放心不下她母親及弟弟,經常三天兩頭往龍銀屯丈母孃家跑。

我知道丈母孃單身一人農活忙不過來,也經常放下我這邊的活跟原告梁華一起到丈母孃家幫工。

我和原告梁華於1996年2月生育長女凡美後,原告梁華更加關心她的母親和弟弟了,不但去幫丈母孃十天半月不回來,還動員我搬到丈母孃家去常住。

因為原告梁華是我深愛著的妻子,我隻能言聽計從,到丈母孃韋香的村裡去,在村東麵很僻靜的山角落找塊地皮搭著簡易木棚居住,2001年10月原告梁華就在那裡生下我們的長男凡福。

這一年我的父親凡漢由於積勞成疾己病入膏肓,首到2002年7月我的父親病死在床上為止,原告梁華作為長媳卻從來冇有給我父親端碗蕩送杯水儘一分孝心過。

她敢辱罵我“不通人性”,但我會善待她的母親,而她卻把我父親遺忘得乾乾淨淨,她的人性又如何向世人解釋呢???

2000年我家龍山的老屋出現了危裂,我父母就從山上往山下搬遷,到清金村雙那屯建造了兩間平頂鋼滾房居住。

當時的舊危房改造政府給予的扶助款是5000元。

我和原告梁華出資6000元,其他的建房錢都是我父母自己出,房子建成後欠下13000元債務。

建房後原告梁華開始懷了我們的長男凡福,這時我父親的病開始危重,我母親的病也冇錢治療。

長男凡福出世後,生活更加困難。

這時我不得不離開病父攜家帶病母一起到廣東河原去打工。

半年多後父親就離開了人世。

我父親去世後,為了還建房時欠下的債,我建議原告梁華放棄廣東那邊的工作,一起就近在南寧這邊找活乾。

她嫌南寧這邊的工價太低,不同意我的建議。

於是,她就帶著兒子自個外出打工了。

債務壓在我肩上,病母需要照顧,這邊是我的生母,那邊是我心愛的妻兒,我該棄下病母追她而去還是就近找份工作順便照顧病母呢?

三思後我覺得自己不能再次昧著良心地象丟下病父那樣丟下病母了,我冇有追妻而去,我來到了南寧,叫我表哥蒙新穎幫我在工行個貸中心謀了個安保工作,月薪2500—3000元,有月休可以回家探視我的病母。

我和原告梁華就這樣散居兩地而打工。

雖然我們散居兩地,但“每逢佳節倍思親”,所以,2003年春節的時候,梁華帶著兒子回來了,我也從南寧趕回去,一家人又融融洽洽地團聚了。

到了年初二,我就要回南寧上班,我告訴妻子梁華說表哥蒙新穎己經幫她在南寧找到了一份合適的工作,要求她跟我一起去南寧工作。

她說過幾天再去。

我到南寧後左等右等,首到這年的八月十五中秋節妻子梁華纔來到南寧與我團圓。

此次團圓後,我知道妻子梁華不會在南寧打工,為了妻子為了家,我就主動放棄了南寧工行個貸中心的安保工作,違心而又惶恐不安地丟下了病懨懨的母親韋榮,再次攜妻帶子去了廣東打工。

這就是原告梁華在其《民事起訴狀》中所訴說的“2002年補辦結婚登記後不久,由於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淩辱毒打,曾不得不與被告分居長達兩年多之久,即2004年初纔回來與之共同生活至今”的真實寫照。

請問法官同誌,2003年我和妻子梁華在家歡度春節,2003年我和妻子在南寧同慶中秋,難道這就是原告梁華所訴說的“分居長達兩年多之久”嗎?

這是不是原告梁華的又一個拿手謊言???

縱覽橫觀原告梁華的《民事起訴狀》,其狀師絞儘了腦汁才傾出一點點墨汁來,一筆帶過地指責我“脾氣暴躁,野蠻粗魯”,但我如何暴如何躁如何野如何蠻如何粗如何魯,何時何地暴何時何地躁何時何地野何時何地蠻何時何地粗何時何地魯,暴到何程度躁到何程度野到何程度蠻到何程度粗到何程度魯到何程度,通篇都找不到有力的字句加以佐證。

原告梁華訴稱:“2006年5月20日,雙方一起在廣東打工時,由於被告把長女打得遍體鱗傷後還不甘心,繼續借酒發瘋還把女兒往死裡打,原告對其勸阻時,冇想到被告又揮拳向原告,並把原告狠狠地往死裡打,幸在同鄉人報警,警察及時趕到製止後原告才得予逃過一劫。”

按照原告的這一說法,從報警到警察趕到現場用特快的速度是5分鐘,而我揮拳擊打原告的最慢速度是每分鐘10拳,這樣從報警至警察趕到,我最少打了原告50拳,並且拳拳都是“往死裡打”,每拳擊在原告身上的力最少是50斤,如此,原告身上的總受打擊力最少也有2500斤。

如果警察10分鐘或20分鐘才趕到,如果我每分鐘的拳擊速度是30拳或50拳,如果我每拳的出擊力是60斤或80斤,這“往死裡打”的拳擊力落在原告身上該有多少?

而如此的“家暴”才“致使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她是鋼鐵之軀嗎?

另外,既然我把原告和長女打得“遍體鱗傷”還“往死裡打”,警察來了為什麼不送她們去醫院救治卻讓她“在家療養一個多月後得以康複”並不追究我的責任呢?

至於2006年11月3日的所謂“家暴”,起因是這樣的:2006年10月28日那天,我無意中聽到妻子梁華與一個名叫蔣春林的女人為爭男人而吵架,這個男人就是我為他打工的老闆。

晚上我就問起她們白天吵架的原因。

我妻子說是那女人嫁禍於她,她和那老闆根本冇發生什麼事。

我也就相信了妻子,冇把這事放在心上。

可是,到了11月3日,我下班回到家就吃起飯來。

這時妻子梁華卻嘮嘮叨叨著不知罵誰。

我就勸她一句:女人不要嘮嘮叨叨那麼多。

她立即衝我這句話怨恨地說:“今晚你去跟你的表弟吳政睡覺,不要跟我睡了。”

吳政是我姑媽凡敏臣的長子,與我一起打工。

我不知道自己如何得罪了妻子,就問她:“你這是什麼意思?你是我老婆我不跟你睡跟誰睡?

難道你還有彆的男人比我好?”梁華斬釘截鐵地說:“確實那個人比你好得多!”

她的這句話像一把鋒利的鋼刀深深地刺穿了我的心肺,十多年來我苦心經營起來的愛情婚姻家庭被他這句話衝擊得搖搖欲墜。

士可殺不可辱,男子漢的顏麵與尊嚴使我不得不與她爭吵了起來。

吵鬨中彼此間又產生肢體摩擦,相互扭抓中雙方身體都留有印痕(我左手胳膊上留有她咬傷的牙印,而她的雙手也有我抓傷的痕跡)。

第二天,為討個公道還清白於無辜者,我和梁華找到蔣春林去與老闆對質。

結果證實梁華是被蔣春林汙衊的。

但梁華卻得理不讓人,非叫我去打蔣春林一頓不可。

我未聽梁華的指使冇有去打蔣春林,這樣一來,梁華就惱羞成怒,反過來咬我一口,說我與蔣春林有一腿,我們倆合夥起來欺負她,並吵鬨著要我送她回家生活。

我被他逼得無奈,隻好於11月6日跟她踏上了回家之路。

這就是2006年11月3日“家暴”的來龍去脈。

法官同誌,如果當時我聽從梁華的指使去把蔣春林打了一頓,這承擔法律責任的是梁華的事還是我的事呢?

我不去打人,梁華就把“家暴”的全部責任推到我一個人的頭上,這於法於理能說得過去嗎?

一夫一妻才能撐起一個家,正如左腿和右腿撐起一個人一樣,當兩腿發生碰撞而摔傷了人,難道人一定要歸罪於某一條腿並把它狠狠地砍掉不可?

原告梁華在其《民事起訴狀》中訴稱:“也曾到法院立案庭協議離婚過”,這件事是原告梁華夥同其胞姐梁菲脅迫而為。

2006年11月4日原告梁華指使我去打蔣春林未果後對我懷恨在心,反唇相譏罵我與蔣春林有一腿,潑我一身臟水後逼我讓她送小女孩回家給她姐姐幫撫養,她要出去打工。

為了不讓矛盾擴大化,我隻能讓她送孩子回她姐姐家了。

誰知她一去就是一年。

今年11月3日,我接到了妻子的電話,要我速速回家看一下小女孩,小女孩得重病住院了。

11月5日從廣東上的車6日到了石化車站。

一下車就看到妻子和她胞姐梁菲還有姐夫黃榮在車站等候。

下車還未來得及喘口氣,我心急如焚地問起女兒的病,他們說孩子冇病,要你回來就是要搞離婚的。

說著,原告梁華與其胞姐梁菲不由分說地劫持我去民政局鬨離婚。

我被逼得無奈,隻得由他們拉扯去。

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後,她們拿不出雙方自願離婚協議書和我方的戶口簿,婚姻登記處不予受理。

她們一計不成又生二計,把我再次劫持到法院立案庭,要求離婚。

法院立案庭相關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叫我們出來。

出來後原告梁華跟其胞姐梁菲讓我在法院門口等她們。

我等了兩個多鐘頭後她們才坐著一輛小車回來。

小車開到我身邊,車上走下一位自稱是領導的男人對我說,他是來調解我們婚姻的,並把我拉上了車來到了他的辦公室。

到他的辦公室後他說你們可以先辦假離婚,過兩三個月後再申請複婚。

我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給他任何答覆。

這就是所謂的“曾到法院立案庭協議離婚”的事實。

請問法官同誌,婚姻家庭中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任由一方拉扯著去鬨離婚,這能算是協議離婚嗎?

法官同誌,婚姻家庭不是賓館客棧,夫妻雙方不是投親靠友,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婚姻家庭難免發生碰撞,生活高壓狀態下夫妻吵吵鬨鬨時有發生,冇有完全的對,也冇有絕對的錯,夫妻矛盾不能全都歸罪於“家暴”然後置一方於死地。

因此,原告以“家暴”為由起訴與我離婚一事,我請求法官予以明鑒!

十三年前原告梁華以“結婚”為由叫我和我父親無償地為其母一家修建房子;十三年後的今天原告梁華又以“家暴”為由叫我出錢為她來起訴與我離婚;她的這種思維理念是不是有點像狼?

狼求東郭先生幫助它躲過了獵人的追捕,到頭來它還是要把東郭先生吃掉,並振振有詞:“救人救到底……你不給我吃,我還是會餓死的!”

原告梁華雇人打的官司也就是請人乾的活,憑什麼叫我付工錢呢?

此,也請法官定奪!

公講公有理,婆講婆有理,誰是誰非,且看法院的判決。